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防范身边的洗钱风险
一、国家法律层面
(一)《刑法》
《刑法》第191条明确洗钱上游犯罪、洗钱方式及处罚规定,是洗钱犯罪刑事定罪的法律依据。
1.洗钱上游犯罪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2.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提供资金帐户的;
②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④跨境转移资产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3.涉及洗钱罪的处罚
没收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4.自洗钱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1997年《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进行了修改,将“自洗钱”入刑。修改后的刑法第191条删除了“明知”“协助”等明显属于第三人角度的文字表述,使得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不再仅限于他人,还包括了实施特定上游犯罪的本犯,从而解决了一直以来关于“自洗钱”是否属于洗钱罪的争议。“自洗钱”入刑,使犯罪分子实施上游犯罪之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所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对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是重大的司法进步。
(二)《反洗钱法》
《反洗钱法》是反洗钱领域的基础法律,明确了反洗钱工作中的监督管理、义务主体责任、反洗钱调查、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反恐怖主义法》
《反恐怖主义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对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作出界定,明确社会各界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对处置,及反恐调查、情报信息、国际合作、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二、行政法规层面
(一)《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规定金融机构应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报送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应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健全反洗钱监测系统、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以及做好保密工作等。
三、区域性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工作要求,如各种条例、通知、函件、风险提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