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专业投资者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上述提到的金融资产包含有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以及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和期货等等。
(六)符合第(四)(五)类专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第二部分 普通投资者分类
(一)公司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通过《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将普通投资者划分为五类:
(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其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3.中国证监会、协会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适当性匹配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匹配如下:
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业务人员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名录。
本名录不代表华创有限责任公司对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