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风险揭示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进行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在决定进行金融期货交易前,您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您应当了解金融期货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金融期货交易风险。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金融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商品期货交易的区别,了解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的特点。
首先,金融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其次,金融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您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您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或实物交割,您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三、您应当了解我国金融市场尚属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市场波动较为频繁。金融期货市场以金融市场为基础,金融期货价格的波动往往大于金融市场价格的波动。此外,金融期货合约标的较大,相应地盈亏金额较大。因此,您的投资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
四、金融期货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您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您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对您进行的评价,不构成对您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您的获利保证。
您必须充分理解金融期货交易投资者所应当具备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审慎决定自己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五、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本《金融期货风险揭示书》仅是对从事金融期货交易投资者的特别提示,为全面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您在入市交易前,必须同时阅读并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
以上《金融期货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甲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公司客户
第一节 交割、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二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二节 连续交易
第五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规则及甲方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第六条 乙方在连续交易期间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七条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八条 乙方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向甲方提出索要申请,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对结算报告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个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或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作对结算结果的确认。
第九条 乙方的风险率达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于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在连续交易期间或日盘期间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第十条 连续交易期间,乙方只能对账户入金及进行交易所规定品种的远程期货交易,甲方不受理除此之外的如开户、出金、电话委托下单、身份信息变更、查询等其他日间常规业务。
第十一条 连续交易期间,出于时效性及便捷性考虑,请尽量选择通过银期转账入金,受理连续交易期间银期转账入金的开放时间为8:40—15:30及20:30—次日2:30。连续交易期间入金采用网银转账的(请注明用途为“保证金”),请务必及时告知本公司,否则由此导致您的交易受到影响或风险持仓被强平等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连续交易期间暂支持文华财经赢顺版、博易大师3.1、金仕达网上交易、交易开拓者,其他软件暂不支持,若新增支持软件另见甲方公告。
第三节 其 他
第十三条 本协议如遇与法律、法规、规则、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相冲突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政策以及交易所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规定事宜,按照期货经纪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yb体育官方的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并于发出一个工作日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达成一致之前,乙方承诺暂不参与连续交易。如乙方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的,则视为对本协议的确认和接受。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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